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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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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簡字第 1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95號
原      告  開泉防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天文 
訴訟代理人  張皓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耘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15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