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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簡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52號

原      告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被      告  鄭宇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實際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村○○○0號,有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