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蕭淑俐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湘妮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且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為
請求權人,惟誤聲明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致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