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司派客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立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起前往原告處消費,
迄今
積欠新臺幣(下同)155,580元之消費款未清償,屢經原告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所示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帳單及對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