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176號
原 告 普維得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69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