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冠德興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呂冠陞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賈文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