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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簡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55號
原      告  台灣獨家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   
訴訟代理人  楊昀芯律師
            許博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投映像電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