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簡字第 1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78號
原      告  翁記珠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莉莉 
被      告  洪政文即洪政文記帳士事務所


            周月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通知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