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吳明威
趙彩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鍾惠婷、林錦龍、莊建章、鄒舒帆即皇順企業社、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晟通運有限公司、昕冠營造有限公司、許楹昇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3,33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6,837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