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2121號
原 告 點創科技有限公司
王俊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子峰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38號),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