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2298號
原 告 瑋茂針織有限公司
被 告 永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廠房
租賃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約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