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239號
原 告 禾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竹均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請求
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4,466,855元部分
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超過4,466,855元之部分即5,003,050元部分,仍應徵收裁判費,
嗣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5日由原告訴訟代理人之
受僱人收受,
詎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