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2433號
原 告 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勝達防水塗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勝雄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和解書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被告對
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