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厘米特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
主文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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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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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