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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簡字第 2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光輝 
被      告  厘米特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