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
原 告 深森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俊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車輛之維修
期間證明、修車期間預約租車單及公司租金收費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