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2906號
原 告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惟原告共繳納1,440元(即500元+940元),即屬溢繳第一審裁判費330元,依
上開規定應予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