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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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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簡字第 2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06號
原      告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訴訟代理人  蔣智初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共繳納1,440元(即500元+940元),即屬溢繳第一審裁判費33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