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2969號
原 告 蔡慧慈
曾宜彤
曾煥榮
曾季芸
共 同
邱敏維律師
被 告 洪茂益
被 告 宇筌交通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黃嘉煒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
趙秀雯
陳姿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26日
宣判。
惟因對逢甲大學車輛事故鑑定研究中心之鑑定報告書內容尚有待調查之部分,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