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336號
原 告 傳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原告與
被告李姈蓮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