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363號
原 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欽耀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
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
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
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起訴前之戶籍地為雲林縣西螺鎮,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足憑(見限
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雲林縣西螺鎮,本件復無其他
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
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