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盛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7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