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746號
原 告 洪瑋廷
被 告 張志忠
被 告 偉元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
期日,因未
合法通知被告張志忠之
訴訟代理人金元培,為保障被告張志忠之訴訟權,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偉元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張志忠之訴訟代理人應於111
年8月31日前提出
答辯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
造:㈠、是否不爭執就本件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
㈡、就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項目、數額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