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7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貴慶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貴慶通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邀同被告
蔡志隆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17日簽訂借據,
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借款
期間自109年9月18
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利息計付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09年9月18日起至110年6
月30日止,依上開利率加年利率0.155%機動計息,其後依上
開利率指標加年利率1.965%機動計息,本金按月攤還,利息
按月計付。另依借據第5條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貴慶通工程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自110年10月起即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
迄今尚欠原告本金470,76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能
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二、被告則以:因為經濟情況不好,無力返還,希望可以讓原告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客戶帳欠
店曩資料表、利率表、催告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
對於借據、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因為經濟情況不
好,無力返還等語,
惟按有無
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
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
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
例意旨
參照),是被告所辯,
尚難憑採。而原告主張應為實
在。
四、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
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