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778號
原 告 陳瓊曆
陳連慨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猛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二人共同
劉昱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主文欄,應補充「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二,其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