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856號
原 告 匯豐紙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貝爾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2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