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楊紫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154,700元、16萬元擇高者),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