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957號
原 告 立奕建設有限公司
上原告與
被告新興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裁判費,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陳報㈠原告簽立本票之原因為何?若有契約,請提出。㈡被告是否已執
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若有,案號為何?㈢可供聯絡之電話號碼。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