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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簡調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天天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嵐 
相  對  人  陳興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原告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5頁),而原告起訴時,其所在地於臺北市內湖區(本院卷第45頁),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的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