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天天亮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興潮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原告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5頁),而原告起訴時,其所在地於臺北市內湖區(本院卷第45頁),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的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