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鄭榮輝
相 對 人 星栩社會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聲請人所提出
租賃契約書第15條規定
可參,自應由
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