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姵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金鼎櫥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板建簡字第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板建簡字第五七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瞭解
系爭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日、110年11月25日、111年1月13日、111年2月21日庭期開庭之內容,
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主張其為核對筆錄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