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姵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鼎櫥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板建簡字第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板建簡字第五七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系爭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日、110年11月25日、111年1月13日、111年2月21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依法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主張其為核對筆錄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