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立奕建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新興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1年度板簡字第
957號),
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是故,聲請停止執行,以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且在程序進行中為限,始有停止執行之實益與必要。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因
相對人執其所簽發之本票聲請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因就該本票之債務仍有糾葛,已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
爰請准供擔保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尚未受理相對人持111年度司票字第2207號
本票裁定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案件
一節,業經本院
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及
被告陳報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提出之民事
答辯狀各1份
可佐,相對人既未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