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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王秀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整,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4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