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柏舟 住中和宜安○○○0○○○
被 告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鄭世忠
中華民國的代表人總統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本件被告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