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陸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歐彥昇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