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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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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小字第 19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906號
原      告  聯永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增 
訴訟代理人  朱俊嘉 
            黃于珊 
被      告  林品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