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163號
原 告 黃庭堅
被 告 周永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原告雖然主張其因
車牌號碼TDU-9398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
本件汽
車)受損,因而受有支出修
車費用之損害,然本件汽
車的所有人為志文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詳見不公開卷),有權利主張因為本件
車輛受損所生損害之人應為本件汽
車所有權人,原告既
非本件汽
車所有權人,卷內也查無本件汽
車所有權人將
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原告之證據,故原告於本件的請求,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