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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小字第 32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231號
原      告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君 
訴訟代理人  葉佳韋 
            李宜庭 
被      告  阮坤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