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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小字第 32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267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孫啟馨 
            張瑞琪 
被      告  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


訴訟代理人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