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小字第3469號
上 訴 人 力揚停車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居基隆市○○區○○路00號5樓(指定 送達址)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1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