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小字第3799號
原 告 韓佩庭
被 告 崇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