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小字第3992號
上 訴 人 陳耀宗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歐洲公園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