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小字第4400號
上 訴 人 密思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康惠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