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宥縢
鄭喻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家華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劉政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劉家華於繼承被
繼承人劉政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