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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小字第 46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23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      告  黃泓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3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告在民國111年7月10日,騎乘三輪拼裝之動力交通工具,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時,與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本件大客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大客車受損。
二、原告所主張之損失,業據原告提出損壞報告表、維修紀錄工單、營運績效統計表為證,佐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其他書狀答辯,信原告主張之損失屬實,故應認原告本件主張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