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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小字第 4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6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劉淼超 
被      告  蔡侑儒

            許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被告姓名「許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志瑋」。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