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小字第47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建國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