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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小字第 48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筠捷 
被      告  符惠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分期買賣價金新臺幣73,080元及利息等事實,被告則對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現在經濟上有困難無力一次清償等語,按有無資力償還,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