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符惠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分期買賣價金新臺幣73,080元及利息等事實,被告則對於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及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現在經濟上有困難
無力一次清償等語,
惟按有無
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
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
參照),是被告所辯,
尚難憑採。從而,
本件原告之請求
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