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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板小字第 48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99號
原      告  陳美靜 

被      告  羅誼宸 
訴訟代理人  許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