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板小字第4916號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秉成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