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990號
原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理由要領
原告並未舉證
兩造間之大圖輸出契約係因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不能履行,亦未證明其給付被告定金新臺幣(下同)36,750元欠缺給付目的而已無
法律上之原因,則其依
民法第249條第3款、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36,7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