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83號
原 告 江紫筠
被 告 京漢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所有之招牌(下稱本件招牌)的損失,原告未詳實舉證係
被告所造成,說明如下:
一、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主,該車駕駛人駕駛
上開車輛碰撞到本件招牌等語(詳見
起訴狀,本院卷第11頁),
惟被告僅為車主,原告不清楚駕駛人為何人,此為原告自陳在卷(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6頁),是被告為法人,自無從駕駛車輛致碰撞本件汽車,本院依卷內證據無法判斷本件車禍發生到底與被告有何
因果關係,基於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故本件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